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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臨場服務

 

臨場服務的優勢

因應少子化、高齡化及產業結構的改變,職場勞工普遍面臨長工時及高工作負荷等壓力;為維護勞動權益、提升企業競爭力及強化職場勞工健康,本診所目前已具備30餘家企業臨場服務經驗,提供醫師臨場服務、協助四大計畫執行、推動健康職場營造、預防勞工職業傷病發生,滿足企業及勞工多元需求,進而增加企業產能!

 

歡迎來電洽詢:(02)87972121分機321

 

◆ 臨場服務之法源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勞工總人數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為擴大保障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修正自107年7月1日開始,擴大適用至勞工人數在200至299人的事業單位,並採特約醫護人員之方式辦理(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職業衛生護理人員與臨床護理人員不同,須額外接受並通過「52小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訓練」合格。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具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且職業衛生醫護人員須接受每三年合計一定時數之在職教育訓練,始具備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事業單位應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94652&log=detailLog

 

◆ 臨場健康服務流程

臨場健康服務流程

 

◆ 罰則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未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30萬罰鍰。(職安法第43條)

◎未執行人因、異常工作負荷或職場暴力等預防計畫,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職安法第45條)

◎未執行定期健康檢查,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職安法第45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未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職安法第45條)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43

 

 


更新時間:2022/1/20